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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引争议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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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大军 张鸿  发布时间:2016-03-03 15:20:56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在日常生活中与人相处难免会产生矛盾,有时可能仅是一时误会,每人各退一步,往往能化解矛盾,可有些人不这么想,他们不计后果以暴力手段解决各种矛盾。近日,晋源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庞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王某鑫、攸某、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1月4日晚,晋源区某市场北门附近金虎便利店内上班的王某,因找零钱的问题,与前来购物的段某发生争执,双方互不相让。王某顿时心生怨气就给其男友庞某打电话诉说,大约五分钟之后,庞某和其朋友王某鑫一起来到金虎便利店内。在店内,庞某与段某发生争吵,双方被人拉开后随即各自离开。庞某与王某鑫两人离开便利店后越想越气愤,觉得不能就这么善罢甘休。于是庞某打电话叫来攸某,王某鑫打电话叫来常某,四人尾随段某来到一家网吧。庞某和王某鑫将在网吧上网的段某叫出来,四人在网吧门口对段某进行了言语侮辱并实施殴打。后经晋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庞某、王某鑫、攸某、常某随意殴打他人,导致段某造成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段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人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段某的谅解,况且庞某在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鑫、攸某、常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也应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近年来,寻衅滋事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隐患。且犯罪手段显示出成人化、团伙化的特点,大多为“激情犯罪”,不考虑后果。这些人甚至模仿“黑社会”、“古惑仔”等非法组织,拉帮结伙,采用暴力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因此,年轻人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盲目讲朋友义气。
来源:山西市场导报
责任编辑:章大军 张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