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因醉驾被法院判处拘役,时隔一年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被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今年1月13日20时,被告人郑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晋AK50XX号黑色本田牌小型轿车在我市五一广场北环由东向南拐弯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晋A27RXX号黑色帕萨特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郑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8.07g/100ml,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迎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城区车辆行人较多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酒精含量较高,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事故另一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以实际履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