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安徽人李某在杏花岭区中涧河乡南?村非法开设不锈钢洗选加工厂。今年4月初,被告人在生产厂房东侧私挖长30米,宽15米,深5米的渗坑,并将生产所产生的污水从车间内的沉淀池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无任何防漏措施的渗坑内。6月8日晚,太原市环保联合执法专项检查行动组进行检查时,发现李某某经营的不锈钢洗选加工厂非法排放污水情况,立即封锁保护现场。次日,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对渗坑内的生产污水进行采样。经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发现,污水中含有锌、镉、铁、锰、总铬、六价铬等物质,且镉、总铬、六价铬的浓度已构成有毒物质。7月10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24日,杏花岭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李某交代自己断断续续生产了两吨多离子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
法庭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李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