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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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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05 08:43:07 打印 字号: | |

    上级机关不予受理越级提出的来访事项,“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驾驶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新《商标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云南省旅游条例》:企业通过等级认定方可接团
  

  修订后的《云南省旅游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旅游法》出台后首个修订并颁布施行的地方性旅游法规。根据该条例,旅行社、景区、住宿企业、购物企业、餐饮企业、旅游车船和驾驶员等都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评定,未经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可处罚款甚至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条例共7章61条,包括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监管与权益保障、法律责任等。其重点一是加大了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二是强化了旅游的综合监管职能,三是增加了基础性、公益性的服务内容,四是增加了创新旅游投融资方式、旅游建设用地及民族特色旅游村寨的鼓励性条款,五是强化了标准化管理手段,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介绍,新修订的条例结合云南实际在可操作性层面进行了延伸,如购物企业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遇到消费者投诉时若企业不能及时回应,可先行赔付;旅游执法质监机构收到投诉,应在45天内处理完毕等。
  

信访应在60日办结 越级不予受理
  

  4月23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这是国家信访局针对类似问题首次出台系统化的专门文件。
  《办法》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
  《办法》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规定,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来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办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办理。
  

商标侵权最高将被罚300万元
  

  新商标法明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次对商标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新法指出,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新商标法还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细化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制度
  

  近日,公安部发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制度予以细化,明确了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以及资质条件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规定》还具体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负责审批、监管的部门的法律责任、廉政要求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法规
  

  日前由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这个办法将有助于为履行救助职责、规范救助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
  办法规定,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要求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此外,办法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太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