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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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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闫 娜  发布时间:2013-11-05 09:22:07 打印 字号: | |

   小丽是小学一年级学生,7岁时在全国儿童绘画大赛上获得一等奖。某少年儿童杂志社看到相关报道后,希望小丽能寄去几幅作品,他们择优刊登。小丽经母亲同意后,给该杂志社寄去3幅作品。一个月后,小丽在该杂志社的杂志上看到了自己的作品,但上面没有署名。小丽的母亲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什么没有通知她们作品已被选用,为什么不注明小丽的名字。杂志社负责人认为,小丽只有7岁,根本不具有作者的资格,连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没有,哪里来的著作权。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小丽的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判决,杂志社这才向小丽的母亲支付了发表美术作品的稿酬。
    ——法律分析——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对自己创造完成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人身权益,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发明权等,对此任何人不得剥夺。
    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小丽的年龄不能成为剥夺其作者资格的根据,未成年人同成年人一样可以享有著作权。《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未成年人对于著作权的行使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方能产生效力。杂志社刊登小丽的作品却没有署名,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小丽的著作权中人身权部分的发表权以及著作权中财产权部分的获得报酬权。
 

来源: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赵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