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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人民的距离应该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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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青烨  发布时间:2013-10-30 09:54:1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们法院工作在司法理念上借鉴了很多国外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在提高法院工作正规化程度,司法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也使一些同志对法院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产生了疑问。在英美法系的司法理念中,司法相对于社会应该是中立的、超然的,法官和社会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对待媒体应该“禁声”,对待公众应该“沉默”,对待当事人应该“蒙住双眼”。因此,法院不应该主动去接近群众。个别同志甚至提出取消人民法院中的“人民”二字。这些同志倾向于“关门办案”,“封闭办案”,不愿意接受媒体采访,抵触与群众接触,习惯于法院“神秘化”,强调“与社会保持距离”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这种思想忽视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淡忘了我们中国法官的革命传统。延安时期,共产党人就创造了“马锡伍审判方式”,至今仍为人们津津乐道。五十年前,枫桥镇的干部群众创造“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在今天仍富有生命力。“枫桥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坚持群众路线,党才能从群众中汲取力量,才能战无不胜。人民法院作为党通过司法工作同人民群众血脉相连的重要纽带,必须与人民群众手拉手,心连心。当前,我国社会正向多元社会发展,已经逐步发展成一个开放、互通、互动的大系统,司法工作面临的环境空前复杂。只有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的力量,坚持以人民群众为本,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人民法院工作的落脚点,司法工作才不至于失去方向,才不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拥护。

  所以,司法工作者不能与群众“保持距离”,而必须张开双臂去拥抱群众,竖起耳朵去倾听群众,张开嘴巴向群众宣传,俯下身子服务群众。也就是说,我们要改进便民利民的措施,推广网上立案、网上送达、速裁快执等新工作方法,让群众打官司更方便快捷;要建立畅通的渠道,包括院长信箱、当事人满意度调查、民意测验等,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在互联网上占领宣传阵地,用公众开放日、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自媒体等方式让群众理解与认同我们的工作;要改进我们的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机制,努力创建服务型法院。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强调:“要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时代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唯一不变的是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中心思想必须永远印刻在司法工作者心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赵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