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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社保管理部门可强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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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0-24 09:18:00 打印 字号: | |

   杜某所在单位每月将养老保险费交到上级主管单位,而本应缴到社保中心的保费被主管单位部分截留。为此,杜某将上级主管单位诉至法院。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对该案经过审查,裁定社保管理部门可依法强制征缴社保费用,杜某无需诉讼。
    57岁的杜某目前就职于太原某多种经营公司下属的焦化厂,焦化厂为杜某缴纳的20%养老金和杜某自己缴的8%的养老金每月都缴到上级单位——多种经营公司,再由公司统一上缴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然而,公司从2005年起就断断续续截留养老金,至今已经累计拖欠51个月的社保费,欠缴金额达8149.20元。杜某到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案情应诉诸于法院更为妥当。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把欠缴的养老金以及相关利息和违约金返还自己。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社保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来源: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赵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