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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三戒与法官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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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0-16 09:37:41 打印 字号: | |

    《论语·季氏》载:“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这就是所谓的“君子三戒”:戒色、戒斗和戒得,三者都直接指向一个“贪”字。
    人人皆有欲望。这本是社会前进的动力,然而放纵没有止境的欲望,那就蜕变为贪欲,将对个人和社会都是一种阻碍。历史上,对欲望的克制和把握往往决定了个人的成败甚至是历史的走向。实践证明,哪怕是那些叱咤风云的英雄人物们也不能为所欲为。汉高祖刘邦“贪于财货,好美姬”,但入驻咸阳后却能在樊哙等人的劝谏下远离奢靡的秦皇宫,做到了“财货无所取,妇女无所幸”,才避免了腐败,赢得了民心,并开创了汉家四百年天下。
    正所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任何人要想获得安宁的生活、正面的声誉和成功的人生都得给自己的欲望上上一道道“枷锁”。对于法官而言,其任何言行,不仅维系着个人的荣辱,也代表着公职人员的形象,还承载着法律的威严和法治的希望。虽然“君子三戒”从人生不同的阶段强调防范的重点显得过于机械,但这仍不失为一剂清醒剂,因为法官在金钱、美色、权力、名声等等面前的确是不可以不慎!
    一是戒之在斗。由于资源和机会的有限,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必然存在着相当的竞争。如果法官热衷于在官位和虚名中勾心斗角,就会将大量的精力用在执法办案的本职工作之外,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资源,而一旦不如愿,又将心灰意冷,使自己患得患失。不妨借鉴孔子的态度,“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依照规则竞争,在团结中竞争,输赢都要有风度和气度。而法官在与他人相处时,也不必处处争强好胜、锱铢必较,具备一份“再让三尺又何妨”的胸襟无疑会让自己的工作生活海阔天空。
    二是戒之在得。诚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也是一个衡量人的尺度,但必须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法治尚未健全的当下,不可否认地会有钱权交易潜规则的滋生和横行,这让法官手握的司法裁判权显得炙手可热,也构成了权力寻租的基础。但在追求不当财富和法官的职业操守二者之间,本就是鱼和熊掌的关系,不可兼得。廉政防线的失守将直接构成对法官的“一票否决”,如果因为不能突破“59岁现象”而晚节不保更是令人扼腕痛惜。
    三是戒之在色。在反腐败实践中,90%的落马贪官包养情人。这本质上就是旧社会三妻四妾、姨太太的异化形式,是官员在特权、享乐等腐朽思想作用下的产物。但随着监督机制的日益完善,官员在纵耳目之欲的同时也如同在头上高悬着一把尖刀。情妇等女色既是官员贪腐的表现,也是其贪腐的动力,她们既会是腐败的受益者,也会是腐败的助推者,甚至就是帮凶和共犯,使得官员在腐败的泥潭中越陷越深。故而,官员道德败坏绝非私德那么简单,法官更当以此为鉴,在女色诱惑面前有足够的免疫能力。
    在心理学中,罗伯特定理是指“没有人因倒下或沮丧而失败,只有他们一直倒下或消极才会失败。”意思就是说,人生最大的敌人其实就是自己。法官必须在欲望面前始终保持克制和清醒,不断提升自身修养,做到“无为其所不为,无欲其所不欲。”

 

责任编辑:太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