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孰是孰非争不休法官调解化纠纷
分享到:
作者:王嘉炜   发布时间:2013-06-21 09:56:18 打印 字号: | |

      晋源区法院今年的定位是“司法能力提升年”。晋源法院民二庭全体办案人员发扬“踏石留印,抓铁留痕”的工作作风,注重适用调解方法处理案件,注重对诉讼调解经验的总结。同时不断探索,大胆创新,形成了一套调解方法和体系,在审判实践中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近日,该院民二庭成功化解一起因单方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民事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得到了满意的处理结果,并一起将锦旗送到了晋源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办案法官手中。
   去年11月27日,原告内蒙古某物流公司与高某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高某一方将原告的四架液压支架从北京运送到宁夏某矿区。协议签订后,高某安排其中一架液压支架由董某承运。同年11月28日,董某驾驶车辆将该液压支架运送至太原绕城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董某未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欲将其液压支架转运时,与董某的家属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后,董某家属将液压支架扣留并私自转移。而董某家属租用一辆挂车准备将董某生前驾驶的车辆拖回时,原告内蒙古某物流公司亦将其扣留。原告某物流公司因其货物被私自扣留,一纸诉状将董某的妻子常某及董某的两个孩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液压支架,并赔偿其液压支架损失、延期交货损失、转运费等共计10余万元。被告常某一方则认为董某承运的液压支架重32.8吨,属于需要采取特定措施才能运输的特种货物,原告内蒙古某物流公司作为托运人,并未就运输特种货物尽到托运人合理的安全注意告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故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内蒙古某物流公司赔偿其因董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74808元,并返还其所扣押车辆。
   法院依法将该案本诉与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一边是逐渐扩大的延期交货损失,一边是失去亲人的悲痛,开庭前双方水火不容、积怨很深。鉴于此,法院办案人员首先采用“背对背”的方法进行了庭前调解,了解案情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劝解。双方当事人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激动的情绪也就此慢慢地平和了下来。办案人员抓住这一时机,针对双方的情况分别提出了可行性的方案。原告内蒙古某物流公司开始意识到自己没有尽到安全告知的义务,双方之前毕竟合作了一场,即使自己有损失,但考虑到毕竟对方是弱势的一方,能力有限,出于人道主义愿对被告做出点补偿,案件开始有了进展。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又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此时,有经验的法官见时机已成熟,组织双方当事人坐在了一起,采用“面对面”的方法进行了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不要因为一时之气造成双方更大的损失,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内蒙古某物流公司补偿被告常某及其两个孩子93000元,双方返还各自扣押的液压支架和车辆。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在返还液压支架和车辆的过程中再次产生冲突和矛盾,次日,晋源法院民二庭的法官还与双方一起到达扣押液压支架和扣押车辆的地点,监督双方将扣押的液压支架、车辆返还到各自手中。至此,一起复杂、棘手的民事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被告常某一方得到了适当的补偿,而原告也及时取回了货物,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来源:山西市场导报
责任编辑:赵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