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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创新引领司法统计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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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10-17 09:16: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全国法院司法统计理论研究工作,这对于系统总结人民法院成立63年来,司法统计工作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有效促进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切实发挥司法统计服务人民法院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理论创新,强化对司法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司法统计工作要实现科学发展,端正全国法院对司法统计的认识是首要环节。司法统计理论成果,能够引导各级法院充分认识到司法统计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指导审判执行、制定司法政策的实证基础。

    通过理论创新,促进对司法统计工作的理性化思考。秉承科学的态度和正确的政绩观,关注司法统计数据的真实保障和客观规律,不唯数字论、不唯指标论,注重运用司法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决策和精细管理,是理性对待司法统计工作的主要要求。司法统计理论成果,能够使各级法院主要领导从战略的层面去深刻把握工作的重要性、科学谋划工作的发展,并对职能定位和机构设置给予理性思考,构建司法统计服务科学决策、服务审判管理、服务工作大局、服务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综合职能格局。

    通过理论创新,构建司法统计核心战略职能体系。以理论创新为手段,构建以思维培养、方法创新、行为引导为主要内容的司法统计核心战略职能。思维培养主要在于培养管理者注重并懂得运用司法统计理念、手段及机制进行科学决策与精细管理的思维;方法创新在于利用统计科学的模型优势探索创立一系列适合司法实践、便于掌握且易于应用的分析、判断方法;行为引导在于运用司法统计工作成果对决策、管理、办案、调研以及立法等行为的方向和重点进行客观、理性引导。

    通过理论创新,发挥司法统计五大职能作用。司法统计标准的总结及全员参与司法统计信息收集的实践本身就是引导规范办案、统一司法的有益途径,不断创新的司法统计调查与分析方法还可以不断深化司法调研的深度,就如同勘探技术创新对于矿产开采的意义;司法统计所拥有的数据资源将是法院参与、推动立法的可信论据。因此,我们不仅要重视优化信息调查与数据分析这两项基础、常规司法统计职能,更要在强调“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四项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全面发挥司法统计在服务科学决策、支持科学管理、辅助规范司法、深化司法调研、促进科学立法等五大领域的职能作用。

    通过理论创新,加强司法统计四个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快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一体化建设进程,实现统计内容从传统的案件数量到案件具体信息的转变,构建以案件信息为核心、司法统计报表为补充的司法统计新模式。二是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机构设置与管理建设,推动上下级法院司法统计机构的对口管理,确定司法统计机构的部门归属,确保其职能发挥的中立性。三是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人才专业化建设,既要提高统计队伍专职化程度,又要提高统计团队的综合能力,既要完善司法统计人才的培养与管理机制,又要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多吸收审判部门具有统计学科教育背景和调研工作经历的人才到统计队伍中来。四是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标准规范化建设,对现有的司法统计标准进行全面修订,构建体系、消除冗余、明确含义,理顺司法统计标准制定机制,明确以司法统计部门为主导、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司法统计标准制定机制,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明确司法统计标准在信息化建设中的技术参数和规格并建立司法统计标准更新机制。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