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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岭法院:十二项举措提高执行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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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志宏  发布时间:2012-05-04 09:19:04 打印 字号: | |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杏花岭区法院推行十二项执行举措,加大执行威慑力。
 
   具体举措有:一是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查封或扣押的财产、暴力抗拒执行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运用法律规定的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性措施;二是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出境;三是向相关项目管理的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一切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等有关手续;四是向城建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施工许可等有关审批手续;五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企业变更和新企业(以股东身份入股)的注册、登记等有关审批手续;六是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抵押等有关审批手续;七是向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房产登记、过户等有关审批手续;八是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发出金融风险提示的司法建议书,限制给被执行人发放贷款;九是实行审计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计,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十是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执行公告;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公布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公告执行;十一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把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民事义务的情况作为刑事减刑、假释的条件,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暂停减刑、假释;十二是加入全国大中城市执行协作网络,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抽逃异地。
 
   十二项举措的出台,标志着该院执行威慑机制进入了制度化、常态化阶段,将大大丰富执行财产的调查手段,改变执行措施适用乏力的现状,建立科学、合理、明确、操作性强的执行措施体系,增强执行行为的有效性和威慑力,有效地突破了执行难这个困扰法院工作多年的瓶颈问题。

责任编辑:赵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