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陪审员真正做到“既要审,又要判”,市中院出台的《人民陪审员履行职权工作细则》(试行)5月1日实施。根据该《细则》规定,陪审员依法参与陪审,除不担任审判长外,与合议庭法官享有同等权利,配合审判长与合议庭审理好案件。可直接向当事人提问
陪审员有庭前阅卷的权利和义务,在案件开庭3日前完成阅卷工作,并根据需要了解与该案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其他资料。陪审员有权在法官指导下开展调查。根据案件需要,陪审员可向法院提出,或经法院邀请,共同外出取证。陪审员还有权参与拟定庭审提纲。案件承办法官应合理安排陪审员庭审提问内容。陪审员可直接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或庭审教育。可独立主持案件调解
陪审员应参与相关一审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配合搞好执行工作。陪审员参与调解可在案件宣判前的任何阶段进行,可与法官共同主持调解,也可独立对案件进行诉讼调解。独立支持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合议庭确认无违法行为后出具调解书。与法官平等表达案件处理意见
陪审员与法官平等表达案件处理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判长在其意见居于少数并认为陪审员意见可能存在错误时,不得要求陪审员改变意见,应提请法院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陪审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分歧时,可要求合议庭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提请法院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拖延提交的,陪审员可直接向法院领导提出请求督办。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陪审员异议而提交讨论的相关案件时,应通知陪审员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有权提出法律文书修改意见
陪审案件法律文书由承办法官制作,陪审员有权提出修改建议。陪审员认为裁判文书中的实体处理与合议庭、专业委员会或审判委员会决定不符的,可向承办法官或审判长提出修改意见。
《细则》还规定,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应保持公正、廉洁,不得泄漏审判工作秘密。当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关系时,必须依法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