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基层法院、本院各业务部门审判工作的科学管理,确保月评工作质量,实现“对标”一流的办案要求,推动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月评,是根据并法2012【14】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月评会议制度的决定》,每月集中开展的对业务庭及审判执行人员审判质量、效率进行的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院质管办为案件月评工作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责设计考评表格,数据收集整理及指标评估结果的通报、分析及会议材料准备等工作;本院办公室负责会议召集安排工作。
第四条 本院技术处为软件设计维护机构,负责月评案件统计系统的设计、维护,以保证与立案庭数据库的一致性。
第五条 本院政治部为月评案件通报管理部门,月评会议后,质管办将考评情况报送政治部,由政治部定时公告通报,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条 案件月评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当月审结案件的数据采集截止日期为每月15日。本院各业务部门当月20日上报统计结果。
第七条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业务部门及其法官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整、准确的上报案件审结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第八条 各基层法院院长、本院各业务部门对各自上报的数据负有审核、监督义务,发生错误,应及时纠正,对故意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
第九条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业务部门报送质管办的数据应与上报研究室司法统计数据相一致。市中院对外的所有数据,以研究室的司法统计数据为准,统一采集、提供,其他各部门不得提供。
第十条 各基层法院院长、本院全体法官参加全市法院月评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各基层法院质效考核情况和本院各业务庭及法官的每月办案情况。
各基层法院院长、本院分管院长、各业务庭长点评分管单位和部门每月案件办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本院各业务庭的月评由庭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