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高院维持了市中院刑二庭2010年7月12日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罗某等16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4到15年有期徒刑。这是该院审结的首起在外地利用电话诈骗我市股民的案件。
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罗某等16名罪犯经预谋,组建了虚假的“深圳信德诚证券公司”,并私刻了“深圳信德诚证券公司”、“国泰君安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国信证券有限公司”等虚假单位公章,以招工的名义,从深圳市人才市场将被告人彭某、陈某、姚某等14人招聘到该虚假公司组织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罗某、李某将从互联网上购买的全国各地股民的电话资料和编制的诈骗 “语话本”及虚构的股票走势情况等资料打印成册,发给每个被告人,并组织骗术培训。在实施诈骗时,各被告人均使用化名,并冒充股市老师或操盘手,以深圳信德诚贸易公司、深圳第一财经、深圳红岭私募公司、深圳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国信证券有限公司等名义,使用手机电话单独或共同与全国各地手机股民联系,以帮助炒股为名诱骗股民购买被告人提供的虚假“赢利”股票,再以收取炒股手续费、信息费、会员费等名义诱骗股民往被告人指定的银行卡账户打款。期间,16名被告人单独或共同骗取股民张甲、张乙等19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295217元。
太原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等1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帮助股民炒股收取手续费等方法多次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的审结,有利于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保障股民的合法权益。审理本案的法官也提醒股民,炒股一定要到正规的证券交易所,切莫相信主动打电话推荐股票的所谓老师、操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