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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岭法院法庭之外献良言司法建议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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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霞  发布时间:2011-09-30 08:39:30 打印 字号: | |

开展“司法建议”活动,是杏花岭法院今年的“五件实事”之一,也是该院主动践行能动司法实践,拓展司法服务领域,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举措,活动开展以来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近日,杏花岭法院又接到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的晋保监函(2011101号回函,针对今年初该院民二庭对其提出的司法建议进行了情况反馈。今年4月初,民二庭根据该庭在审理多起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的经验,向相关部门提出了(2011)杏法司字第3号司法建议书,针对保险代理人不提示并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障风险、未尽如实告知和提示说明义务;保险条款欠缺对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申请后作出核定的时限的规定,致使其迟迟得不到理赔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司法建议并督促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监管整改。保监委山西监管局收到司法建议后,对该院反映的当前保险实践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及时进行了研究整改,一是致力督促引导保险公司切实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拟将金融业风险提示制度引入财产险业务领域,同投保人亲自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字确认,以确保完全履行提示义务;二是不断要求保险公司改善理赔服务质量,通过建立保险公司投诉考核办法、开展理赔服务测评、建立保险服务质量测评标准等举措提高保险理赔效率,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责任编辑: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