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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法院三年纠纷一朝解 案结事了人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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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01 10:04: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清徐法院民一庭魏艳萍庭长充分运用“情、理、法”的调解方法,耐心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和法律宣传,成功调解了一件受害赔偿纠纷案件。

 

李某在清徐县杨房村经营一家汽修厂, 20098月,原告龙某驾车到被告李某所经营的汽修厂修车。在修车过程中,原告自己动手将线路接头碰在一起冒出火花引发明火,慌乱中碰翻了旁边的汽油导致火灾,造成原告身体大面积严重烧伤。200997日,原告起诉到清徐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诉。因协商未果,2010726日原告将被告李某和李某雇佣的修车工人武某起诉到祁县人民法院,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晋中市中院认为此案属于清徐法院管辖范围,遂进行了移送。

 

在开庭审理中,因原告提交证据的时间已超过举证期限,被告不予质证,原告申请撤诉待再次起诉后重新举证。承办法官魏艳萍考虑到这样的做法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从而引发诉累,所以另定开庭时间组织调解。经过开庭审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原、被告双方对各自的过错和责任也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

 

最初,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互相不愿意让步,见此情景,魏庭长多次从双方都有利的角度分别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尽力促成双方和解。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但赔偿数额还存在一定差距。魏庭长把法理、事理、情理巧妙地融合在一起,来说服原、被告心平气和解决问题。原告母亲最初要求赔偿45000元,经调解愿意减少到40000元。魏庭长顺势劝导被告,既然纠纷产生了,就应该以主动的态度化解,消极的态度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反而有可能导致彼此内心更大的隔阂。最终被告同意支付39000元作为赔偿。魏庭长又找到原告代理人、原告的姐姐、原告所居住村的村长,动员他们对原告母亲进行开导,最终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圆满和解,握手言和,满面笑容地走出法庭大门。至此历时近三年的纠纷得到完美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责任编辑:赵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