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与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相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不同情况的醉驾行为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实施至今,太原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了6起醉酒驾驶案件。在这6起醉驾案中,被告人均是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有的已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害和财物的毁损;有的在交警查处时与执勤交警发生了肢体冲突,违反了《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
审理中,全市法院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精神,慎重稳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虽未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是具有较恶劣情节、较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形,避免不加区别,一律入罪的情形。为确保准确适用刑罚依法惩治醉驾犯罪,审判中,法院注重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对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尽量取得共识;对拟作犯罪处理的第一、二起案件,逐级层报最高法院,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目前,太原市各法院受理的涉嫌危险驾驶案件均已层报省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