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审结了一起因装修施工摔伤请求赔偿的案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公司与丙某连带赔偿原告甲某二十余万元。
2010年5月,被告丙某接受被告乙公司的委托对位于乙公司分公司(2010年10月27日已注销)办公室进行室内装修。随即被告丙某给追加的第三被告丁某打电话称有工程要进行装修。丁某将包括原告甲某在内的几名工人带至乙公司分公司办公室施工现场,甲某等人在拆除墙体作业时,墙体倒塌,造成原告甲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甲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50余天,丙某为原告支付医疗费11000元。
迎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甲某、被告丁某与被告丙某之间应当确定为雇主和雇员关系。雇员甲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丙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丁某在本案雇佣活动中,也是雇员之一,对于原告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法庭依法判决乙公司与丙某对于在施工过程中甲某发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的审结,不仅维护了受害人甲某的合法权利,也向面临着装修的家庭和单位予以了启示:决不能因贪图便宜而委托无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否则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事故后,可能索赔无门,也可能因小的装修而遭受巨额赔偿而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