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中院民一庭通过调解上诉人明胜、明勇、海华、上诉人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保护了国有资产不受损害。
本案涉及的3套房屋均位于杏花岭区精营东街,总计建筑面积392.48平方米,原属于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所有。1996年1月18日,因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欠阳泉某公司(国有公司)汽油款,经山西省高院调解,两公司达成协议,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上述房屋折抵欠阳泉某公司的油款。但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阳泉某公司告知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将3套房屋过户到阳泉某公司职工世浩的名下。由于世浩并未向阳泉某公司支付3套房屋的对价,故未使用该房屋,而阳泉某公司由于领导更换,也无人再过问此事,造成涉案3套房屋长期无人接管和使用,致使3套房屋一直由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代为管理。
2003年9月3日和2004年11月1日,世浩和其妻子先后去世。2006年4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地区,与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达成补充协议,补偿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17万元后,将涉案3套房屋拆除。2010年8月,世浩3子女作为原告,以世浩继承人的身份,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房屋损失1962500元。
一审法院判决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扣除代管房屋的费用8万余元后,剩余房款109万元支付给原告。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太原中院民一庭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房屋在世浩的名下,但世浩并未向阳泉某公司支付房屋对价,涉案房屋的真正所有者仍应是阳泉某公司,系国有资产。故应追加阳泉某公司参加诉讼才能解决。经努力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对合议庭的意见予以认可,由于阳泉某公司目前已被撤销,其债权债务均由其上级单位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接管。经合议庭通知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参加诉讼,达成一致意见,由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分三次支付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100万元了结此案。
该案的审结,有力维护了国有公司的合法权利,保证了国有资产不被人为流失和损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