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中院刑一庭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上诉人适用缓刑,并首次适用禁止令。该法令要求上诉人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被害人同意,不得接触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此次案件中,上诉人高某与被害人张某并无仇怨,仅因餐后付费一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便持械殴打被害人并导致其重伤,但被害人的陈述及证言均证实被害人的伤情并非高某所为。经审理,法官根据案情,充分依托社会调查报告,依法判处上诉人高某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为避免高某由本案生怨产生新的犯罪或接触在逃的同案犯,依法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与上述人员接触。
禁止令的推出,旨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为有效矫正适用非监禁刑的犯罪人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