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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发出首张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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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29 08:49:59 打印 字号: | |

     6月25日,太原市少年法庭对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耿某,发出“禁止令”,要求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得接触两个“不良朋友”李某和李某某。这条禁止令是我市法院根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发出的首张禁止令。
    17岁的耿某十分酷爱跳街舞,2010年3月,他在常跳舞的公园认识了同龄的李某和李某某,此后,三人常聚到一起跳舞、玩耍。2010年10月的一天,李某和李某某找到耿某要他帮忙打架,为了表示自己够“义气”,耿某当晚便跟着李某、李某某来到小马村。在斗殴中,耿某用刀将与其毫无恩怨的史某砍成重伤,而李某和李某某因并未触犯刑法,只受到了行政处罚。
    庭审中,法官根据案情,充分依托社会调查报告,了解耿某在犯罪前后的表现,和已赔偿史某并取得谅解的情况,并在充分征求社区意见的基础上,判处耿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为避免耿某由本案生怨或继续受到不良影响,产生新的犯罪,所以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间与李某和李某某接触。
    在宣判之时,办案法官还告知了耿某适用禁止令的原因、意义、法律效果和不遵守的后果。

说法:
    何为“禁止令”?
    今年5月1日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为何对耿某适用“禁止令”?
    办案法官介绍,耿某犯罪与李某二人有很大关系,但李某二人却未触犯刑法,耿某内心极可能产生恨意。另一方面,耿某犯罪是在李某二人的引诱下产生的,为了避免他再次犯罪,所以禁止他接触李某二人。适用“禁止令”,是以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来加强对耿某的监管,更有利于法院扩大对失足少年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有利于失足少年顺利度过考验期和执行期,有利于社区矫正部门加大执行力度。

来源:太原晚报
责任编辑:太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