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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岭区法院开庭审理两起醉酒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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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24 08:41:04 打印 字号: | |

        6月23日下午,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起醉酒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和程某分别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出庭受审。由于两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起案件均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法庭将择日对两案作出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因酒驾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期间,拉朋友再次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9513H的捷达小轿车在府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国贸大酒店门前时,碰撞道路中心护栏,致护栏受损。案发后,市交警支队接到群众报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经检测,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1毫克/100毫升,远远超过了醉酒驾驶的标准(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5月17日,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2011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F6119的宝来小轿车在府东街广东酒家南侧的巴黎大道倒车时与他人驾驶的轿车碰撞,造成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程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08.1毫克/100毫升,远远超过了醉酒驾驶的标准,属于醉酒驾驶。5月20日,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庭审中,陈某和程某对检方的指控和举证均表示没有意见。
      庭审结束后,还举办了由杏花岭区法院、检察院、交警大队参加的醉驾案件座谈会。与会人员围绕办案时限、流程、证据采集、情节轻重等内容进行了探讨。

责任编辑:赵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