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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好免除部分债务 债主反悔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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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15 08:36:40 打印 字号: | |

           债权人和债务人口头约好免除部分债务,事后债权人又反悔了。近日,迎泽区法院判决,债权人老张要求债务人老李偿还已被免除的部分债务的诉求不合法,不予支持。
      老张是一家五金店的老板,做装潢工程的老李常到他的店里购买材料。到2009年6月25日,老李共欠老张货款1.39万余元,给老张打下欠条后一直未付货款。2010年1月,双方经中间人调解,口头约定由老李支付老张5000元了结此笔欠款。2010年3月25日,老李先给老张付了3000元,因还欠2000元,老李未将原先的欠条收回。此后,老张多次催要欠款未果后,于今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老李按照欠条偿还货款1.09万余元。
     老李辩称,这笔债务不合法,因双方已经和解,应由其再付给老张2000元了结债务,现在老张反悔,其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请求法院驳回老张诉请。老张却坚持称,老李欠了他1.39万余元,之后还了3000元,有欠条为证。在法庭上,双方都对曾达成和解协议无异议,并有中间人作证。
      据此,法院认为,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约定由老李支付老张5000元了结债务,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91条第5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因债权人免除债务而终止。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是老张同意免除老李8941元的债务,现在却要求老李偿还已被免除的部分债务,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老李按照和解协议未履行的部分债务,应予偿还,故判决老李偿还老张货款2000元。

 

来源:太原晚报
责任编辑:太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