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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限制减刑案太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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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5-24 08:01:59 打印 字号: | |

  5月1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跃飞故意杀人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宣判,判处高跃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对其限制减刑。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今年5月1日施行以来,我省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限制减刑的案例。

  限制减刑是《刑法修正案(八)》作出的一项新规定,是指对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其二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5年,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0年。

  高跃飞与被害女子韩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高跃飞遂持砖头打砸韩某头部,并掐扼韩某颈部致其死亡。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跃飞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仅因琐事即起杀机,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诚恳悔罪,主动交纳部分赔偿款。

责任编辑:宋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