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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起纠纷 法院判决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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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5-11 10:05:45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再婚越来越得到其社会和子女的认可和接纳,然而,如果再婚老年人不尽婚内扶养义务,法律就要主持正义。5月5日,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老年人扶养费纠纷案,虽然被告百般辩解,但法院还是判其给付老伴医疗费和每月的扶养费。

    离休后的刘老汉虽然自己有较高的离休工资,还有儿女们的孝敬和关照,生活富裕,衣食无忧,但身边无伴。一九九一年八月,经人介绍,刘老汉认识了年近六旬的苏老太太,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觉得性格相投,可以到一起生活,便很快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多年来,双方互相照料,相敬如宾,生活过的平稳安逸。苏老太太虽无任何收入来源,但负责两人的生活起居并料理家中堂前屋后的大小事务,将家务料理的井井有条。可天有不测风云,就在二00九年五月刘老汉因脑溢血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双方也就此分居生活。同年六月苏老太太也因冠心病、扩张型心脏病、糖尿病在当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十三天,花去医药费四千七百一十九元一角。双方都因病住院治疗,本应更加相互关心,相互照应,可至此刘老汉就中止给付苏老太太的生活费,更不用说支付其住院治疗所花的高额费用。苏老太太只能暂住其女儿家中,无收入来源,身体又不如从前,生活异常紧张。无奈,苏老太太只好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刘老汉告上法庭,要求给付其医疗费四千七百一十九元一角和每月的生活费二千元。

    苏老太太在法庭上诉称,我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多年来,我在家中精心照顾其生活,在尽妻子之责,现我身体有病,又无经济来源,而被告系离休干部,每月离休工资四千多元,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因此要求被告给付我的医疗费用和每月的生活费。刘老汉辩称,自己也因患脑溢血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用二十多万元,自己的收入根本无法偿还欠款,以及维持自己现在的医药费、护理费、生活费用开支,没有能力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就这样,原、被告双方各说其理,互不相让。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原告无固定生活来源和固定住处,因身体和生活原因需要用钱,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合理合法。被告主张其无力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被告刘老汉给付原告医药费四千七百一十九元一角,并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一千五百元。

    法官说法:双方系夫妻关系,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以诚相待,特别是原、被告均系老年人再婚,更应相互珍重、互相帮助,互相扶养照顾,以共同安享晚年。根据法律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无经济来源,被告系离休干部,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尽婚内扶养义务的请求应予支持。对原告的医疗费用被告有义务给付,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2000元生活费的请求显系过高,根据被告的收入和双方身体状况、当地生活消费支出的实际,被告每月给付原告1500元生活费比较适宜。

 

 

来源:山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