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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开采矿山要缴环境治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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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5-06 10:20:27 打印 字号: | |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5月1日起施行的《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问题,集中解答。下月起,矿山企业在开采前,要先缴纳一笔资金,用于因开采引发的地质环境灾害的防治,不缴者最高可罚50万元。

  “太原是一个矿业大市,长时间、大规模、高强度的开采,导致我市地质环境十分脆弱,极易引发地面塌陷、沉降、地裂缝、滑坡等地质灾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宝玉介绍,全市最多时有煤矿769座,造成地面塌陷、地裂缝面积350多平方公里,浅层水源疏干的村庄82个,因地质环境破坏形成灾害、隐患的村庄达216个。

  近年来,全市已投入1.4亿多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对20个村庄进行了搬迁,新建了18个水源地,但仍未从根本上扭转地质环境的严峻形势。

  今后,矿山企业在开采之前,要先缴纳保证金,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管部门保存。在采矿过程中,矿山企业要边开采,边治理恢复。一次性治理恢复完成或分期治理恢复完毕,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的80%将返还矿山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内,为质量观察期。期满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保证金余额及利息将全额返还。

  矿山企业未按期缴存保证金或未按期补足差额的,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履行限期缴存决定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宋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