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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不尽义务还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巧用旁证证明孩子为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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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12 08:27:54 打印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男女对感情、家庭的不负责任,导致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父母虽有错,孩子却是无辜的,对非婚生子女,法律赋予其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地位。1月10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案。

1996年秋,魏某(女,曾用名安某)与胡某(男,某设计院职工)相识,同年年底,双方随胡某的父母共同生活至2001年底。双方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于2001年9月30日共同生育女儿胡倩(化名),胡倩现在某村小学一年级上学。后因魏某与胡某之间产生矛盾。2001年底,胡倩母女被迫从胡某及其父母处离开。而胡某自胡倩母女独立生活以来,至今未曾负担过原告任何的抚养、教育费用。现在原告开始上学,物价又飞涨,原告的母亲没有正式工作,无法独立承担原告的生活、教育费用。故诉至法院。

为证明孩子为被告所有,原告给法院提供了照片8张,用以证明原告的母亲魏某曾与被告共同生活;并提供了太原市预防接种证、太原市某产科医院病历、原告出生医学证明,用以证明原告确系原告的母亲魏某与被告共同生育;原告母亲魏某的户口登记簿,用以证明原告的母亲魏某曾用名安某;太原市迎泽区产科医院书面证明1份,用以证明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某设计院人力资源部关于被告工资收入的书面证明,用以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

法院查明,2009年9月11日,太原市某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魏某的曾用名为“安某”。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新生儿为胡倩,父母分别为被告及魏某,故对该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2001年11月1日预防接种证载明胡倩的父母为胡某和安某,被告对此表示不认可,但未提出相应反驳证据,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太原市某产科医院病历记载了“安某”于2001年9月30日在太原市某产科医院的有关情况,其中在患者身份情况栏中“安某”的出生时间、籍贯等信息与魏某的不一致,联系人为胡某,关系为“夫妻”,在有关手术记录中家属签字栏中,写有“同意手术,胡某”,经法院询问,被告表示对病历看不懂,手术签字因时间久了,记不清了。

审理中,相应举证责任转换由被告提供,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经法院询问,被告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据此,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现原告亟待抚养和教育,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被告应依法承担抚养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一、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胡倩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76800元。二、从2010年1月起,被告每月负担原告抚育费1100元,直至原告能独立生活时止。

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责任编辑:宋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