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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承包起纠纷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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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12 08:25:47 打印 字号: | |

    在承包期限内,村民姚某把承包的土地归还村委会。随后,村委会把该土地转包给张某。村委会转包时姚某也予以同意。可事后,姚某到法院又起诉了张某,想要回自己的土地。1月10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姚某的诉求。

    1999年,姚某承包了小店区某村2.92亩土地,承包期限至2029年1月,并由太原市小店区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4年初,姚某将该土地交还给村委会,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同年4月22日,村委会又将该土地承包给张某,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约定张某在该地上种田,在承包期内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承包期到2029年止。合同还约定,在承包期内,张某因生产需要投资兴建的建筑物,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必须经村委会同意方可施工,期满后张某可自行处理,处理时间为三个月等。张某支付了村委会相关费用并支付姚某青苗补偿款。2004年,张某在该土地上建了房屋开始经营加工饲料至今,并于2005年9月20日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诉争标的为2.92亩土地,虽然姚某于1999年取得了该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至2029年,但其在2004年将该地交回村委会,村委会才与张某签订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又承包给张某,并且姚某从张某手中领取了树苗补偿款,足以说明姚某系自愿将该承包地交回某村村委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现姚某在他人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该土地。尽管村委会现也认可姚某主张的该土地是自己出租给村委会,村委会又转包给张某的说法,但双方既无租赁合同,也无支付租金的事实,故该主张应不予认定。至于姚某及村委会诉称张某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主张,属于另一承包法律关系,应当由发包方也是土地所有者村委会来主张,另行处理。综上,依照相关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责任编辑:宋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