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快讯
太原中院当庭宣判僧人故意伤害案件
分享到:
作者:李振宁  发布时间:2010-12-01 10:46:37 打印 字号: | |

     11月19日上午9时,我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任海龙、靳军两名出家僧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该案经院长冯少勇随机抽取担任了审判长。
     被告人任海龙,法号悟龙,男,1981年出生;被告人靳军,法号无著,男,1986年出生。两被告人系太原市某寺僧人,2010年3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市公安局迎泽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16日被迎泽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0年10月29日立案,开庭审理中,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历时三个多小时。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被害人曲绍俊,到二被告修行的寺院挂单常住,因多次违反寺规被三次除名。因被告人任海龙负责寺院日常法务工作,被害人曲绍俊遂对其心怀不满,欲行报复。2010年3月8日凌晨1时许,曲绍俊携刀酒后不顾保安阻拦强行闯入寺院,进入被告人任海龙的僧舍持刀对其捅刺。为制止不法侵害,被告人任海龙与曲绍俊撕打至院中,与听到呼救声赶来的被告人靳军一起持铁锹与曲绍俊打斗,期间曲绍俊所持的刀具被靳军用铁锹打掉,曲绍俊又持一把单刃刀欲继续捅刺任海龙,二被告遂先后持铁锹追出寺外与曲绍俊打斗,打斗过程中曲绍俊所持刀具被打掉,人也被打倒在地。后被告人任海龙多次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救治曲绍俊,被害人曲绍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钝性物体击打全身多处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合议庭休庭评议,认为被害人曲绍俊深夜持刀闯入寺院行凶,对直接引起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两被告人为制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持铁锹将被害人殴打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认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拨打120救治曲绍俊,诉讼期间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了对方的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
     12时40分左右,法庭做出宣判,当庭判决被告人任海龙,法号悟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靳军,法号无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本案判决后,我院当天就作出了决定并释放了靳军,走出看守所的靳军感慨万千,前来接他的太原市宗教局的工作人员、寺院僧人、居士,纷纷表达了对此案的看法,认为法院公正审理了此案。

                                                   (照片提供:马永胜)

 

 

责任编辑:宋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