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后,婚生女苗苗(化名)与王女士共同生活,梁先生除支付抚养费外,还分摊其他相关费用。后因孩子的医疗费用双方产生了纠纷,王女士分三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梁先生的财产,否则拒绝给孩子治疗。11月15日,经过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双方争议内容一笔笔的核实、确认,并通过说服教育,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意向,三案全部执结。
申请执行人王女士与被执行人梁先生为80后。因双方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两岁的婚生女苗苗由母亲王女士抚养。苗苗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每月需到北京治疗一次,因去北京治疗花销费用不稳定,离婚协议约定除治疗费报销后,实际发生的费用由梁先生负担60%,该费用由梁先生打入王女士指定的卡上。后梁先生认为王女士住高档客房以及长时间“打的”等高消费难以承受,从今年5月起,梁先生拒付相关款项。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气愤之余,便将五、六、七月份产生的费用分三案由法院申请执行,表示如梁先生不付相关款项,将不再给女儿继续治疗。
法官先从责任谈起,让两人谈孩子的出生、成长中的故事及病情。经过协商,双方均表示给孩子看病为重,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共识:1.伙食费按日100元计算;2.应到针对孩子病情的大医院去治疗,除特殊情况(如孩子急病需要就近医院治疗外),医药费开支实报实销;3.住宿费每天不超过300元;4.交通费尽量节省。同时,与该案相关另两案也比照该案同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