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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一饮料店无法买饮料 无授权书不给办理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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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1-18 11:36:35 打印 字号: | |

  从别人手中接手的饮料店却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造成不能正常营业。11月1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校大学生间的转让合同案。法院判决转让合同无效,由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刘某部分转让费,原告刘某返还被告陈某相关设备。

  刘某与陈某均为某高校在校大学生。2009年4月,陈某将该校学子苑“避风塘”饮品外卖部转让给刘某,该饮品外卖部内有制作饮品的设备苦干台;陈某承担该房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三个月房租,超过期限由刘某负责;刘某对“避风塘”饮品店内设备具有拥有权,有处理权,对房子只有使用权,无处理权;陈某应于2009年9月1日前将房及物品如期交予刘某,刘某于2009年6月 7日一次性付清转让费33500元,同时合同签订后,双方如期履行了约定,刘某开始经营该店。2009年11月30日,在原房屋租赁期满后,刘某变更经营地址时,因不能提供上海避风塘饮品店的授权书,工商部门未给刘某办理营业执照,故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转让费。法院另查明,该店也是陈某从他人手中租赁而来,并无上海避风塘饮品店的授权,未曾办理过营业执照。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刘某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并未要求被告陈某出示上海避风塘饮品店的授权书而导致合同无效,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且已消耗了材料,使用了房屋并经营了三个月也有一定收益,故从过错原则及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应由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刘某10000元,较为妥当。

来源:三晋都市报
责任编辑:宋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