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委会将自己所有的煤矿发包给没有生产资质的村民高付非法开采,工人马胜在此期间被砸伤。为讨赔偿款,马胜将村委会、矿主高付以及高付的委托人高柱一并诉至法院。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村委会、高付共同赔偿原告马胜共计125770.6元,扣除已支付的22000元,实际再支付103770.6元;驳回原告对被告高柱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湖北省郧西县农民马胜经陈富介绍到万柏林区某村煤矿做工,工资由陈富发放。同年9月6日凌晨1时,马在井下干活时,被煤矿矿壁坍塌的碎煤块砸伤,后入住中铁十二局医院治疗。经诊断,马胜右耻骨上、下支粉碎性骨折,右坐骨支粉碎性骨折,右 骨中段骨折合并桡神经损伤。2006年9月8日至2007年3月7日,原告分别在尖草坪区骨科医院、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高付委托高柱与原告协商,并签订协议一份:“承包人陈富不给治疗,矿方将马送医院治疗,现已康复。经矿方与马协商,给马贰万贰千元整,一次性了结,以后马有任何事与矿方无关。”2009年3月17日,原告将某村委会、高付、高柱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50736.60元。另查明,1992年至1995年,该煤矿由村委会承包给村民高付开采。承包期满后,高付投资购买的采挖设备等均未从煤矿撤走,2006年高付又采过一段时间煤,但采挖手续尚未办理齐全时,即因属政府确定的小煤矿而被取缔。高付称其将煤矿转包给陈富,而陈已于2007年11月死亡。(文中所涉原被告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原告在被告高付非法开采的煤矿干活受伤,被告高付作为该煤矿的矿主理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村委会对自己所有的煤矿在被告高付非法开采的时候未加以制止,应视为对被告高付非法开采行为的默认。原告在该煤矿干活时受伤,村委会作为煤矿所有人亦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高柱在本案中的一系列行为均受被告高付的委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高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