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快讯
六亩三分地隔断兄弟情
分享到:
作者: 潘 帅  发布时间:2010-11-08 09:46:24 打印 字号: | |

     六亩三分地到底归谁所有?兄弟二人剑拔弩张,弟弟将哥哥种的果树苗全部拔掉,种上了谷子,哥哥有口难言。近日,大同中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作出弟弟一次性赔偿哥哥购买果树、化肥等费用及其它损失共计3500元,并同时将3亩土地返还给哥哥。

 

    事情还得从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说起,当时王洋(化名)及其父亲共分得土地6.3亩,其中王洋3亩,该地由父亲耕种,后弃耕由他人耕种。1991年,王洋的哥哥经其父亲及其弟同意后耕种该6.3亩土地至今。2000年1月1日,王洋的哥哥与当地村委会就该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2010年春天,哥哥在该土地上种植了300棵果树及玉米,弟弟将果树苗拔除,与母亲种植了谷子。哥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王洋赔偿各项损失6900元。原审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并判决王洋赔偿哥哥购买的果树、玉米种子、化肥等费用及人工费、耕地费、玉米产量损失共计6000元。王洋不服,向大同中院提起上诉。王洋认为其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即对本案诉争的土地享有了经营权,原土地承包人王洋及其父亲并未同意将该地转让给哥哥,其哥哥这几年仅仅是代为耕种,并且第二轮土地承包也应是对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延续。所以,其在享有经营权的土地上种植谷子不构成侵权。

 

    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主持了调解,但哥哥始终拒绝作出实质性的让步。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土地在第一轮承包时虽是王洋及父亲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但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父亲已去世,村委会入户登记时王洋并未主张权益,也一直未实际耕种利用该土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王洋及父亲已弃耕,后王洋的哥哥一直实际耕种该地,也缴纳了农业税等相关费用,哥哥对该土地已做了大量的投入工作,且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出具的承包地入户登记表中已将该地登记在哥哥名下,且与村委会签订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故应认定哥哥与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在庭审中,尽管王洋有证人出庭作证,但不能否认哥哥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实性,王洋在哥哥享有经营权的土地上实施损毁已种植树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王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该院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