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很普遍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导致离婚的因素不断增多,离婚案件在不断攀升的同时出现了大量新情况、新特点。而离婚案件的处理,势必给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带来一系列的物质和精神变化,关系到家庭的完整、子女的成长,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近日,我局成功执结一起离婚纠纷的案件,化解了双当当事人对立情绪,并达成了和解协议。
2001年夏天,王某与尹某经人介绍认识开始同居生活,于2002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2年6月24日生一子王小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发生矛盾,王某曾于2007年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9年,王某再次诉至我院,后经一审、二审终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王小某归尹某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每月45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无奈,2010年3月10日,尹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服教育,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以情感人,使他们认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自动履行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是存在着天然的血缘关系、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的关系具有不可改变性,即使父母离婚,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仍然存在。最终,双方当事人在2010年4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截至发稿前,王某全部履行完毕。此案的顺利执结,不但让双方当事人十分满意,而且让群众真正感受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