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周雪松 男 现任市中院法官培训中心主任
一、案例情况简介
2009年5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运用和解手段,成功地解决了一起长达五年,经历了民事侵权、析产等三起民事诉讼一直没有化解了的宅基地纠纷,真正做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具体情况如下:田甲与田乙系亲兄弟,其父母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相继去世,留下位于太原市某区的一处院落,共六间房子,由兄弟俩共同居住。后村委会考虑到两家住房紧张,又为弟弟田乙另外批了一块宅基地。田乙盖起房后,从老院搬出,老院由田甲一人居住。
1987年,土地登记时,老院的宅基地登记在了田甲一人名下,田乙对此未提出异议。2003年,田甲与张某的母亲结婚。2005年2月,张某与田甲达成赡养协议,约定由张某赡养其继父田甲,其继父名下的房屋、生活设施和宅基地使用权归张某所有。
2005年6月,张某据此协议,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同年,田甲将六间旧房拆除,在准备翻盖新房时,遭到田乙的阻挠。田乙认为六间旧房系父母遗产,应为兄弟俩共同共有。双方自此起了争议。田甲先诉田乙侵权(第一场诉讼),法院以案件需先行析产为由中止审理;田甲遂又以田乙为被告起诉析产(第二场诉讼)。法院以所析产房屋已拆除灭失,无法析产分割为由,驳回了田甲的诉讼请求。不久,田甲去世,田乙的儿子强行在老院建房。田甲的继子张某又以侵权为由将田乙的儿子诉至法院(第三场诉讼)。
在张某出示了宅基地使用证后,田乙以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某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场诉讼),要求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为张某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柏林区人民政府为张某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行为对田乙的继承权益造成了侵害,故判决撤销了该宅基地使用权证。张某和某区人民政府不服该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
二、案件承办思路
我院审理该上诉案的承办法官认识到,本案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行政诉讼案件,而是一起围绕宅基地而引发的民事、行政争议交织的案件,当事人面临着多个纠纷需要解决,同时还存在房屋灭失后宅基地如何处置等复杂的法律问题。
单纯就案办案,仅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简单下判,根本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和争议,必须将民事争议、行政争议进行综合考虑,历史地分析整个案件争议的由来、争议的焦点、当事人的心理,才能理出头绪,找到一个切实能够实现案结事了的解决方案。
为此,承办法官多次约见各方当事人,认真地倾听各方的诉求及想法,耐心细致地与当事人一起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案。经反复多次的协调,张某最终接受了合议庭提出的解决思路,愿意适当对田乙予以经济补偿,与田乙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5月11日,三方当事人田乙、张某与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共同来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了和解协议、并各自撤回或放弃了相应的诉讼请求。
我院以裁定书的方式,确认了张某与田乙达成的和解协议,并载明原一审判决不再执行,同时准予张某与某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至此,一场跨越五个年度、涉及四起案件的艰难诉讼最终以各方都很满意的结果,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三、案件承办人体会
这起案件是我院在推行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创新课题中效果良好、具有示范作用的一起典型案例,也是我院在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转变司法理念,实现司法为民,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解决当事人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为目标,将“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落实到每一起案件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