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为确保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
监督机制保障审判程序规范
在一审程序中,有关举证期限、证据收集、财产保全的规定执行严格。一些案件中,因法定事由书面申请要求延长举证期限的,市中院一般予以准许。也有一些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对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证据,根据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市中院一般都能“从宽处理”,不会因为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而不予采信。
在二审程序中,市中院因程序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明显少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的案件。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市中院一方面在审批程序上严格把关,凡决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均须有合议庭拿出意见,经庭务会研究后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另一方面,在制度上限制,发回重审的案件,再次上诉后,还由原合议庭审理,避免了因推脱责任而引起发回重审案件的出现。
此外,市中院还要求案件的承办人员在发回案件前,和一审法庭加强沟通,实现发回重审这一审判方式的立法初衷,并发挥积极的作用。2008年1月至今,市中院因程序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占发回案件总数的20%,充分说明二审法院通过审理二审案件对一审法院的程序监督作用得到了有效地发挥。
跟踪管理提高审判效率
在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审理期限规定方面,市中院通过建立、完善、落实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以科学的管理手段保证案件在法定审限结案。
市中院目前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主要是落实并逐步完善已形成体系的相关规章制度。通过电脑网络系统实现对各类案件审理进程全方位监督,对各类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流程进行跟踪管理。中院通过立案庭定期对案件的实际进展情况和办案系统反映情况的吻合度进行检查,以保证办案系统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规范办案促进科学管理;通过设计、使用并不断改进“立案案件运转表”要求案件的流转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提高案件周转效率;通过预超期警告等方式由立案庭对即将超期案件的承办人、庭长及分管院长发出预超期通知,促使案件在审限内结案。
申诉案件逐年下降司法救助传递关爱
市中院对涉诉民事案件的处理非常重视,在全国法院率先成立了业务部门申诉信访处(后更名为立案二庭),专门负责处理来信、来访及申诉工作。工作中出台并实行了多项制度,如“院长逢5接待制度”、“判后答疑制度”、“首问负责制度”、“信访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一包三定”制度等,保证了涉诉案件的妥善处理。2008年以来,市中院民事申诉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
在司法救助方面,我市两级法院积极依法开展司法救助,使打不起官司的百姓权益纳入司法保护的范围,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实行司法救助。2008年以来,仅市中院就办理诉讼费缓减免缓金额达5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