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自律与他律的关系,清代河南巡抚叶存仁这则故事常被引用。说是叶存仁在一次离职时,僚属们为避人耳目,就在深更半夜用小船给他送了一批礼品。叶存仁既不想私藏暗吞,又不愿生推硬挡,就写下了一首诗,巧妙地加以拒绝:“月明风清夜半时,扁舟相送故迟迟。感君情重还君赠,不畏人知畏己知。”诗中“不畏人知畏己知”,集中刻画出了这位巡抚崇高的人生操守,其留给我们这些后来者的警示意义是极其深刻的。作为肩负公平正义职责的人民法官,我们很有必要耐心品味这则从厚重历史中脱颖而出的故事,以之考量自己的言行和操守。 案件在手,裁判将会与当事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办案法官被关注,被人情围攻,甚至被送礼或炒作,这是难以否认的客观现实。对此,有言辞拒绝者,有多方躲避者,有暗箱操作者,唯叶存仁此举成千古美谈,是因其既坚守了个人操守又兼顾了人情世故,可谓尽善而尽美。然要做到这样,就必须以行为者极强的自律与他律能力作支撑。这是我们每位人民法官必须具备的能力和操守。 在他人监督和制度规范下端正自己的言行,是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与其说这一要求是一种能力,不如说此是做人处事的基本态度。但因为对更多的人说来,仅有态度是不够的,有人往往在将态度转变成言行的过程中出问题,所以这里仍然强调能力。有人在他人的眼皮下明目张胆的违法乱纪,有人上下串通沆瀣一气坑民害民,有人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贪赃枉法,这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正因为有这样的实例连同被其污染了的环境的存在,要求法官个体端正言行,确实需要修炼。这一修炼虽然只停留在行为外在,却是评判一个法官操守基础。 “畏人知”,应当是法官具备的职业操守。此论相对于法律思维的弊端提出,要求法官在做出裁判时除了充分运用法律思维,还要充分注入道德的评判。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这一模式的优点在能够切中要害而直入主题,而其弊端在于与众不同易导致标新立异。法官在做出案件评判时,必须能够运用大众化的思维和语言,充分展现法律思维和大众思维的沟通与融合。“畏人不知”我们的判断依据、思维方式和案件结论的公平公正,“畏人知”我们判断的差谬、思维的偏狭或结论的失真,以之谨言慎行修炼内省。 “畏人知”,应当是法官坚定的理想信念和精神追求。自觉地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主观世界,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努力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是每位人民法官必须具备的内心修炼。 以“畏己知”而自律,时时处处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而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司法的理想信念,构建起当代人民法官特有的公正无私的精神境界。这应该是一种精神,也该成为一种现实。最起码,我们应该为之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