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走后门搞“不正之风”,被“忽悠”想起找法院“帮忙”,不想诉讼要求被驳回。9月28日,太原市万柏林法院审理这样一起特殊的“活动费”纠纷官司。
男子姓李,山西娄烦人。2002年5月,因自己筹备娄烦县尖山选矿场驻太原办事处缺少资金,需要向外引资的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太原男子王某。双方商议,李某同意支付王某5万“活动费”,由其去河南洛阳办理承兑汇票进行质押贷款。后来,王某替李某办理汇票金额为150万元整的承兑汇票,但李某却认为承兑汇票系虚假汇票,致使自己无法办理质押贷款。为此,李某便追着王某索要“活动费”。
直到今年,李某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李某为解决资金,自愿支付王某“活动费”5万元,让其办理承兑汇票进行质押贷款,双方之间的行为属一种非法交易,并不构成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故双方因活动费产生的纠纷,不应由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李某请求的因其自身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受保护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对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