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首次审结一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1989年6月12日生于太原市,高中文化,无业。2010年4月24日6时44分,被告人张某某为恐吓太原市某中学学生张某,在山东省济南市火车站附近用号码为1316423XXXX的手机拨打太原市"110"报警称:在太原市某中学高中部0716班教室课桌上发现一枚炸弹,电脑鼠标大小,有嘀嘀的声音。太原市"110"接警后,派出杏花岭公安分局民警、太原市公安局防暴警察、特警、技侦警察多人、专业车辆5台、搜爆犬3条前往现场进行处置:'经现场排查未发现爆炸物。该报警信息致使该校高三年级近千名学生延误一个多小时的太原市统一模拟考试时间,其余年级两千多名学生停课一上午,扰乱了该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给该校师生心理造成很大恐慌,影响极坏。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新疆乌鲁木齐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修正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