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王某在宾馆住宿上厕所时,宾馆的坐便器倾倒,造成王某腰部受伤,为讨要赔偿,王某把宾馆起诉到法院。而此时宾馆也把王某起诉到法院,讨要王某住宿期间的房费。9月1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庙前法庭调解了该案,宾馆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600元,各自预交的诉讼费各自负担,双方彻底了结了此纠纷。
2009年11月11日下午,原告王某与家人入住太原市某宾馆,次日早晨使用宾馆坐便器时,坐便器侧倒破碎,王某因身体失去平衡,也倒在破碎的坐便器上,致王某腰部划伤。事故发生后的几天,宾馆积极配合王某实施治疗。但因双方对事故发生原因认识不一致,后来双方又因为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关系恶化。宾馆要求王某及家人离开宾馆,否则要收住宿费。双方还因此报过数次警。后王某将宾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宾馆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83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并由宾馆承担该案诉讼费。此时,宾馆提起反诉,要求王某支付其住宿费3675元,并承担反诉诉讼费。
法官经过与原告沟通,了解了原告的真实诉求。又与被告沟通,了解到被告对原告调解时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异议,但对原告调解时的表达方式强烈不满。后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于说服宾馆,最后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