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民四庭以范红琴为审判长,郭晓军为主审法官的合议庭成功调解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山东烟台某商贸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相约共同开发市场,实现了互利双赢的调解目的。
原告刘某是发明专利“便携式吊运机”的专利权人,2005年8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2008年7月专利权生效。该专利于2006年许可山西某机械厂生产销售,至今已累计生产销售约2万台,产品遍布全国各地。2008年7月,原告刘某在浏览杂志时发现,被告山东烟台某商贸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产品几乎完全相同的吊运机,并由太原市某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在我省宣传销售。经比对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发现被告产品完全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原告随即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但被告置之不理。随后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言词犀利,针锋相对,相持不下。审判人员很快发现该吊运机具有很好的市场销售与前景,双方都已有一定的生产规模,还各自对此产品享有一些专利权可以实现互补,并且双方很在意自己的市场,言谈之间也偶有表露合作意愿。但由于已闹到法庭,存在怕吃亏的心理,谁也不肯让步,而且随着言词冲突愈发激烈,时刻都有闹僵不可回转的趋向。合议庭洞察秋毫、抓住契机,牢牢把握“案件以调解为主,力促和谐,争创双赢”的审判思路,在双方争执即将爆发时,立即主持调解,平息怒气;在双方露出和解意愿时,马上把握火候,趁热打铁。并分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从理论上给他们分析走极端导致专利失效后给双方带来的巨大损失,以及合作开发共享专利的美好前景。经过两个多小时交心劝导,双方当事人的思想逐渐统一,走上了合作之路。合议庭又分别站在他们双方的立场上,不断为他们细化和解双赢合作方案。最终双方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将自己所有的四个专利作价10万元许可被告使用九年,被告所有的专利许可原告无偿使用,双方共同合作开发市场。实现了双赢的结果。签署和解协议后,原告刘某当庭撤诉。
一周后,被告拿着10万元现金高高兴兴到法院与原告兑现了和解协议。被告山东烟台某商贸公司林经理激动的说:“从山东来太原打官司,一直就没抱啥希望,总觉得法院一定会向着本地人,我们外地人来了一定会吃亏,没想到太原中院的法官这样替当事人着想,使我们得到意想不到的结果······”。
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使双方当事人摒弃纷争,而且还取得了互利双赢的良好社会效果,是我院落实“重调息讼”创新课题,积极推行司法调解新举措的新成果,也是我院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又一具体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