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概况 > 光荣历史
市中院法院管理文化结硕果
一举被太原市委市政府授予2008—2009年度文明单位(标兵)称号
分享到:
作者:王琨  发布时间:2010-08-12 10:02:15 打印 字号: | |

  7月21日,太原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表彰2008—2009年度文明县城、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标兵)的决定》,市中院被授予2008—2009年度文明单位(标兵)称号。至此,我院的文明创建工作在全体人员努力下,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法院管理文化结出了丰硕的成果。
  2009年以来,我院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奋斗目标,在市委、市人大和上级法院的领导、监督下,在市直机关工委和市文明办的具体指导及市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从领导班子建设、干警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内部管理、民主管理、创建活动、创建特色等方面狠抓文明单位(标兵)的创建工作,将创建工作与本职工作、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工作紧密地衔接在一起,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太原市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和《太原市文明和谐单位(标兵)测评实施细则》,我院专门成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办公室,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明和谐创建工作实施办法》,形成了上下一心争创文明单位(标兵)的创建氛围。在全院干警及工作人员的积极努力下,我院顺利通过了自查申报、逐级推荐、社会公示、检查验收、审核评选等程序的考察,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
  作为受表彰的集体,我们要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持续引深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再创佳绩。

责任编辑:宋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