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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生活情趣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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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军区军事法院 宁志坚  发布时间:2010-08-12 09:11:38 打印 字号: | |

  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官的生活情趣是法官公正形象的重要影响因素,不少落马法官的腐化都是始于生活情趣低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人民法官要 “在生活情趣上健康高尚,在廉洁自律上严格要求”。健康的生活情趣,既是人民法官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要求,也是加强当前司法廉政建设的现实需求,还是深化法官队伍建设的长远需要。
  生活情趣是人生境界、行为方式和精神风貌等诸多方面在日常生活中的集中反映,由于人的经历、性格、环境、思想、知识等诸多的不同,自然会有不同的生活情趣。我国法官队伍规模大、来源渠道多,法官们生活情趣必然多样,现行法规政策虽无对法官生活情趣的具体标准,但我认为一些基本特征是应当具备的。首先必须是健康的,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不仅可以给人们带来全身心的放松和愉快,还可以丰富知识、调节劳逸、净化心灵、陶冶情操。其次必须是有“度”的,凡事总有个度,过犹则不及。
  人民法官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勤奋学习,追求真善,思贤慎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增强自我免疫力,不断提升自身修养的品位,时刻守住抵制诱惑的利益防线、洁身自爱的道德防线、遵规守纪的法纪防线。

来源:太原日报
责任编辑:宋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