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历经村委、乡政府多次协调未果,曲沃法院民一庭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第二天即调解解决,为当事人排除了妨害。
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在里村镇文明村大运路边有门面房南北相邻,原告居北经营汽车修理,被告居南经营烟酒副食的同时还为过往车辆有偿提供供水服务,被告为此在自己房后打一口水窖,从远处村里的水井向水窖抽水存蓄。由于原告取得了二人房后一块农用地的经营权,并栽种上小树,被告遂以原告影响了其向水窖上水为由,用树木及木墩在双方门面前的空地之间设障,将空地分隔开,给原告汽车出入造成极大不便,纠纷由此产生。杨某遂起诉,请求被告排除妨碍。在原告起诉前,文明村委及里村镇政府曾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均固执、强硬,未有结果。为了方便群众和进行法律的宣传,法庭起初决定在文明村开庭审理该案。又考虑到双方的相邻关系,审判员认为只有调解解决,让被告自觉停止妨害行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经与里村镇政府沟通后,决定一同前往文明村,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进行调解。
尽管审判员和政府工作人员一再努力,双方还是坚决不同意调解,甚至不愿坐在一起。见此状况,审判员决定改变调解策略,通知双方第二天到法院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了解到主要矛盾集中在原告与被告的父母身上。审判人员着重针对被告进行思想工作,同时为其分析利弊,讲明法律,让被告做其父母的思想工作,摒弃前嫌,共建睦邻,最终使双方互掏心窝,握手言和,被告当即撤除了障碍,使一起村镇两级长期未解决的纠纷仅用一个上午的时间得以化解。
(本网编辑:秦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