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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牛俊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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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兆胜、赵继钊  发布时间:2010-06-17 10:20:03 打印 字号: | |

 

       6月10日上午8时30分,(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清徐县牛俊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31名被告人,共实施违法犯罪事实45起,涉及10项罪名。被告人牛俊刚犯组织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和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他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

 被告人牛俊刚,1973年4月6日出生于清徐县,2008年3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以来,被告人牛俊刚等人为达到扩张势力、非法聚敛钱财的目的,以亲情乡邻关系等为纽带,相互纠集,人数众多,其中被告人牛俊刚对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和管理作用,是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树兵、牛林茂、乔四贵、胡亮明多次积极参与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作用突出,地位重要,是积极参加者;其他涉案被告人接受上述人员的领导和管理,多次参与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一般成员。形成了一个分层管理、结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由被告人牛俊刚直接策划、指挥、参与或由其他组织成员相互纠集共同实施,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和弹药、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聚众赌博、非法治超、放高利贷、成立经济实体等手段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并将所获经济利益通过购买作案工具、赔偿经济损失、提供生活费用、为赌博服务人员开工资等方式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牛俊刚等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部分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此外,法院还查明了被告人牛俊刚等31人实施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拘禁,赌博,窝藏,包庇等违法犯罪事实。

责任编辑:宋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