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中院重视申诉信访,十余年纠纷一朝调解
5月22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处为一起因拆迁房屋安置引发的十余年纠纷案调解结案。
此案的再审申请人张宪平、张和平、张建平、张宏伟、张原平、张军系同胞兄弟,其父亲张贵荣、母亲银巧莲于1997年4月15日与再审被申请人太原市市政建设开发处(原太原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再审被申请人太原市市政建设开发处拆除原张贵荣东市场三道56号和银巧莲东市场二道13号房屋两处。再审被申请人太原市市政建设开发处(甲方)与张贵荣、银巧莲(乙方)协议约定,两年内甲方在汇丰园小区安置乙方住房。在此期间,乙方自行周转,户口在册8人,张贵荣、银巧莲于同年4月15日搬迁完毕,安置补助费及搬迁每月100元奖励费均领到1998年9月。2000年5月15日再审被申请人登报公告为张贵荣、银巧莲安置住房,但双方一直未能落实安置住房。张贵荣、银巧莲分别于2004年3月5日、2007年5月7日去世。再审申请人张建平于2009年2月19日去世。再审申请人张宪平、张和平、张宏伟、张原平、张军至今未得到安置。再审申请人张宪平、张和平、张宏伟、张原平、张军遂诉至原审人民法院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太原市市政建设开发处按协议安置住房或支付房屋价款494846元及相关费用215827.19元。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判决。但再审申请人张宪平、张和平、张宏伟、张原平、张军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仅仅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进行安置,但从未查证事实状况,导致判决结果从根本上无法履行,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本案在申诉复查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听证了此案,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消除矛盾,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案进行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安置协议。再审申请人张宪平、张和平、张宏伟、张原平、张军,同意由再审被申请人太原市市政建设开发处对他们进行异地安置,在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涧河路的太贸小区共为他们安置4套住房,约208.556平方米。再审申请人张宪平、张和平、张宏伟、张原平、张军不再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太原市市政建设开发处在汇丰苑小区为他们安置住房和支付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等所有与安置有关的费用,本调解书己经双方当事人签收。
至此,在合议庭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一起历经十余年的拆迁房屋安置纠纷案,终于圆满的画上句号,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商解决案件的协议,实现了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
(张笑红)